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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还是“房附地走”?
引用本文:李莹.“地随房走”还是“房附地走”?[J].南方国土资源,2016(11):25-26.
作者姓名:李莹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正案情简介:A地块系原B县一家纸业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因该纸业公司欠李某款项,李某向B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纸业公司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和利息8.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诉讼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纸业公司未按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李某向B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A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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