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规范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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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元家,陈君瑞.梧州:规范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J].南方国土资源,2007(2):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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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元家 陈君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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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2月6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梧政发2006]47号文件,规范桂梧高速公路梧州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临时用地要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必须给予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青苗补偿费、土地租用费,使用耕地时还须缴纳耕地复垦费,自施工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临时使用水田、旱地等耕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如不能恢复原土地地类须另行增加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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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地管理 高速公路 梧州 土地使用性质 村民小组 用地单位 施工单位 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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