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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合理补偿?
引用本文:李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合理补偿?[J].南方国土资源,2016(4):35-37.
作者姓名:李莹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正案情简介:A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修路工程款80.472万元,1994年10月27日,A县人民政府决定给城东公司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1995年12月,A县土地管理局给城东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  土地用途  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局  土地局  地籍调查  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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