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赋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全新的地位职责,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令),作为强化、细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这对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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