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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65号)文件精神,现将199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1999年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8年度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199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3.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11月7日举行。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考试大纲(附件一)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  相似文献   

6.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4个半天进行:  相似文献   

7.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以下简称“人发[1998]8号文”)有关要求,为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考试另行通知)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考务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  相似文献   

10.
本大纲是以《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和有关的监理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为基础,结合工程建设监理实际工作编写的,并按照要求的知识深度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内容。 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所涉及的监理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16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18号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监[1995]547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92>费字479号)。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图务院各有关部委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1997]222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设[1997]233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会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97]222号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开展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设计专家组成,现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13.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  相似文献   

15.
《中国勘察设计》2003,(7):21-22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交通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癌、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司、人事司:为了加强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根据监理事业发展和开拓国际监理市场的需要,自1993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确认第三批监理工程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1993]516号)要求,在对所属监理单位申请免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相似文献   

20.
《中国勘察设计》2003,(7):16-17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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