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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例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耕地内建超市。国土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得知,张某所占土地为自己的自留地,多年前一直种植杨树,目前建房也没有用地手续。由于张某认为杨树生长周期长,经济价值低,遂于2009年把杨树采伐后改做种植小麦等农作物。2017年6月,张某考虑该地邻公路和村庄比较近,拟建一个农村超市,增加经济收入。经过查阅《土地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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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 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9年,大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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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5.
<正>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6.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7.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某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南侧与该村村民王某的内衣厂相邻。2014年3月底,王某的内衣厂北侧一排小平房由于屋顶漏水翻建成了三层楼房,并在内衣厂的围墙外紧邻张某承包地南侧新建了一条排水沟,用于新翻建的三层楼屋顶排水。由于翻建的房屋为三层楼,严重影响了张某责任田农作物的采光。同时,王某新建的排水沟在雨季时水排不出去,直接  相似文献   

9.
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经民事诉讼,县法院认为邵某所建造的滴水坡侵入了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所载的土地范围,判决邵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地内建造的滴水坡.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张某户口"农转非",不应再享有集体宅基地,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2002年颁发给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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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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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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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8年3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内取土3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耕种条件。张某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又在其承包地上建饭店,总计占地1025平方米。为此,国土局自行撤销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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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擅自占用公路沟渠建房被国土部门发现,但是执法人员在勘察现场时却发现,张某采用打12根直径80厘米圆形地桩做支撑的方式建房,建筑物面积为南北8米,东西10米,共80平方米,房屋下部悬空在沟渠平面以上。调查中村民张某认为,对沟渠排水问题已经经过充分的考虑,又采用地桩做支撑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影响沟渠的排水,反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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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992年,张某取得了位于甲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各自分户并另有宅基地或城市房屋。2011年,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薄上成员有张某、张某之妻王某、张某女儿、张某外孙子、张某外孙女共5人。后来因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甲村划入A市范围内,A市于2014年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张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也在换发范围内。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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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刊2010年1 2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这块有"案底"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文,讲到城市居民张某购买了村民李某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将该宗地卖给了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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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灵宝市新灵街居民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反映建设三门峡水库时期,他家有27口人,1961年迁移到灵宝县城新址,原县商业局曾为其划拨18间宅基地。到1963年,先后建房10间,1964年春,饮食服务公司新调进的大批职工无处居住,时任该公司经理的焦某和会计亢某与王某协商,“借用”其闲置的8间地皮建职工宿舍。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6份证人证言材料,其中有1964年任饮食服务公司会计亢某的两份证言,均称该宗地经他手从王某处“借”来给公司使用的。王某持有亢某等人证言材料,自认为“借地”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因而不间断地到县、市、省各级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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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1981年3月,村民乙建房时占用了邻居甲的20平方米自留地,并将自己的一块自留地换给甲种植。几年后,甲以自己不同意换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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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西柳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基本农田)修建房基,并于2007年将该宗地赠予其妻弟张某。张某于2008年年初以8万元人民币卖给该村的王某,王某又于今年8月份以12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邻村村民江某。江某未经批准于今年9月份动工建住房(该宗地已调整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所在该村巡查时发现该违法占地行为,当即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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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购买了一幢私人自建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后,王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经实地核查发现,该楼房实际建至6层,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层数为4层,加建的2层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幢楼房存在违章建筑为由,给王某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随后,王某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先给予办理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4层楼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违章加建的2层由王某与房主协商拆除或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3种类型。在现阶段,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宅基地问题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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