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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淳安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新《意见》贯彻执行,做到发展设施农业与保护耕地资源共赢。《意见》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审核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要求设施农业经营者要坚持农用地农用的原则,不得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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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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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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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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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 《国土资源》2014,(11)
正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这项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出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有哪些新的要求和亮点?近日,在国土资源部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作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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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要求补划。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10!15亩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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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文登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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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日,泰安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13]5号),严格四项措施,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管理。严格新上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加强新上项目用地规模审查。对新上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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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槐荫区重点项目的用地,按照“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的原则,槐荫区国土资源局对每个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主动对接,超前服务,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积极参加项目选址,帮助项目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积极办理用地手续,做好农用地转用申报,建设用地审查、申报,为用地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保障了该区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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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管理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用地最先源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可以审批临时用地。因此设施农用地应该是临时用地范围的延伸,属于临时用地的范畴。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施农用地管理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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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19号)要求,我市从2012年年末开始按新的政策要求审批设施农用地,我们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建议和想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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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速度,努力减少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补正次数,进一步提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说明书续页填报内容的规范性,现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为例,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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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沁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沁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越以下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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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赋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全新的地位职责,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令),作为强化、细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这对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