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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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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例1989年,某村村民王建国(化名)在本村取得一处宅基地,共4间房屋。王建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亮(化名)在市里工作(户口为"农转非"),小儿子王涛(化名)在家里务农,一家三口与王建国居住在一起。1999年,王涛的儿子王小光(化名)到了分户的年龄,王涛以三代同堂居住紧张为由,向村委会提出重新划分宅基地申请。情况核实后,村委会同意了王涛的申请,在村里另批了一块宅基地。房屋建成后,王涛一家  相似文献   

2.
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3.
<正>老王是村里的五保户,常年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侄子王涛(化名)担负一切生活、医疗费用并悉心照顾。2017年3月,老王去世,丧葬费由村委会支付。就在国土部门对老王生前的宅基地及5间房屋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问题出现了——王涛认为,该宅基地应由其继承使用。其理由为:作为侄子承担了叔叔的一切生活、医疗费用,并且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此处宅基地应由他本人继  相似文献   

4.
<正>【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 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9年,大儿子  相似文献   

5.
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村委会根据村内用地实际和规划划分一宗土地作为郭某的宅基地,随后郭某在该宅基地建房,但郭某仍一直与其父母居住而禾在此居住。同年10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因居住需要,向郭某提出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6.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7.
村民李成宝夫妇相继去世后,村委会决定收回他们的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在城里安家落户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1971年秋,村民李成宝经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管理所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起3间平房。李成宝小两口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房屋建成不久,儿子李哲也出生了。  相似文献   

8.
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相似文献   

9.
<正>案 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相似文献   

10.
正案 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相似文献   

11.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12.
[案情介绍] 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  相似文献   

13.
“谢谢张所长,要不是您帮忙,俺还不知道啥时候能盖上房呢!”3月16日下午,在太康县池庄村村委会,村民刘海涛(化名)紧紧握着城郊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天学的手激动地说。3月11日,张天学在池庄村动态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耕地里建房。上前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名叫刘海涛,因儿子结婚没有新房,宅基地又申请不下来,无奈之下,只好铤而走险,在自家耕地里建房。  相似文献   

14.
<正>土地改革后,张某的父亲分得房产一处。1953年,当时的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1年经所在地人民公社同意由该公社的邮政所占用该房产办公,张某一家由所在大队的专业队为其异地盖了两间草房居住,1995年县政府又无偿为张某划拨宅基地302平方米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邮政所将所使用的草房翻修改造成两层平房一直使用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世纪80年代末,张某以1953年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由,申请并主张原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相似文献   

15.
案例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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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三个有关土地、房屋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49岁的超文(化名)居住在中山三角镇,比他小两岁的弟弟超武(化名)居住在广州。2008年,兄弟俩约定在中山三角镇修建一栋房子,作为旅行社或者出租用,超文要西边,超武要东边。一年后,这栋房子竣工。2010年,超文两兄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两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分别拥有该房屋一半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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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你看看,这围墙一拆除,大家走着方便了,邻里乡亲也更亲啦!多亏了王所长,俺村30多年的出路难题才能顺利解决啊!"5月15日,西华县东夏镇北街村党支部书记袁闯激动地说。事情还得追溯到1980年。那年,该村村民袁邵(化名)购买了原乡机械厂的一块土地。1985年,该村统一划分宅基地,袁邵向村委会申请,  相似文献   

18.
正案例钱多(化名)在县城的"城中村"居住,土地改革后,祖遗老宅基地一处,家存195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85年县政府发放的《临时宅基地证》。该处宅基地虽在城市建成区内,但未履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土地性质存疑。近几年,钱多手头宽裕,将自家宅基地全部建成五层楼房。房子建成后,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因,物权登记受阻。不过即使房子未登记,钱多照样能让房子创造效益。房子有的对外出租,有的出售给他人。单大(化名)就是买房人之一。单  相似文献   

19.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20.
"我们家在仅有的一分宅基地上,两座砖土混合结构的老房屋里生活了几代人,想再申请一处大一点的宅基地,可村里实在没有一点空余地方了,所以家里四口人只能凑合着居住.不过现在可好了,村里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优先给我们提供了二楼,面积115平方米,9万多元就拿到手的平价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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