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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应是一个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对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征地方案批准前的征地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始于八十年代的“统一征地”。更缺乏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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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7)
<正>问:我们想把土地征收的权力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给镇政府,这样做合适吗?答:《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这是法律授权,又叫作"职权法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依次下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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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征用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也不断深化和发展。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用土地的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原则、补偿标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新法明确了由政府统一征地,突出了征地补偿的原则,即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即“两公告一登记” 制度,强调了群众参与及补偿费用使用监督。这些规定对征地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问题仍十分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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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0)
<正>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规定"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同,就该文件中所指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有人理解为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同一时点张贴告知被征地农民;还有人理解为同时进行并非是纯粹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将两公告同一时点进行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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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杰 《资源导刊(河南)》2018,(2)
正问题我市有一个公路建设项目,要将一个丁字路口打通成十字路口,需要占用城中村村民的承包土地。因为工期紧张,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始动工建设,公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中村"农民集体土地,本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来两村民向我局发快递信函,要求公开政府征地公告信息,我局已经签收,但未回复。两位村民遂向上级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事项有两个,一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不公开该地段征收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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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审批是指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供地的一种审批方式,土地审批中,绝大多数是以征地审批形式出现的。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于1999年月1月1日施行至今,其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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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必将对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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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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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春秋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9):72-73
征地是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之一,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地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以推动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受到一定损失,依照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损失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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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信息不公开透明、补偿标准制定随意性大、被征用土地同地不同价等突出弊端,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范围内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和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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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直接导致了相应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亟须修改,并将对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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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日3日,商丘市睢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队正式成立。据了解,这支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队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管理工作。二是检查建设用地是否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等规定依法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安置工作是否落实等。三是检查新增建设用地是否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供地方案和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供地;划拨土地在供地前是否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出让土地在供地前是否取得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登记前是否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