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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晖 《资源导刊(河南)》2009,(4)
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经民事诉讼,县法院认为邵某所建造的滴水坡侵入了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所载的土地范围,判决邵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地内建造的滴水坡.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张某户口"农转非",不应再享有集体宅基地,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2002年颁发给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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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原住西新街南的铁道边,1975年铁道拓宽,拆迁安置时市城建局指定凌某在现居住地上建房,并颁发了临时建筑执照,住宅建成验收后又颁发了房屋维修许可证,1978年5月,市房管局向凌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并以此为据开始计收土地使用费,1988年改为土地使用税。1989年,市房管局向凌某颁发了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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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992年,张某取得了位于甲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各自分户并另有宅基地或城市房屋。2011年,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薄上成员有张某、张某之妻王某、张某女儿、张某外孙子、张某外孙女共5人。后来因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甲村划入A市范围内,A市于2014年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张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也在换发范围内。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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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燕 《资源导刊(河南)》2015,(7)
<正>土地改革后,张某的父亲分得房产一处。1953年,当时的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1年经所在地人民公社同意由该公社的邮政所占用该房产办公,张某一家由所在大队的专业队为其异地盖了两间草房居住,1995年县政府又无偿为张某划拨宅基地302平方米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邮政所将所使用的草房翻修改造成两层平房一直使用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世纪80年代末,张某以1953年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由,申请并主张原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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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3年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因经济纠纷该宗土地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丁某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丁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不服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给丁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丁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其民事判决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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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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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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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购买商品房者愈来愈多。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只注意了房屋的质量、价格等问题,而忽视了土地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注意,商品房购买者就可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应注意的土地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商品房购买者应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是否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则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属非法用地。对这种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比较严厉:拆除或没收在非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并处以罚款。 二、应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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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1999年,甲市A国有企业进行房改时,职工B等人均各自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此次房改由区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组织,区人民政府颁发了房产证,但未办土地使用证,该宗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仍在A企业名下。2010年,A企业破产,因A企业未向市政府报告职工B等购买房改房的情况,经该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名下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拍卖。C房地产公司竞得,双方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负责竞得地块上房屋拆迁,随后市人民政府为C颁发了土地证,性质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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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霞 《资源导刊(河南)》2009,(1)
案情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5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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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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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确认案,因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土地处理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2005年8月24日,本案第三人张某向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2006年3月24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本案原告刘某发生土地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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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豫西北某市,张某和宋某是同事加朋友关系,2002年9月初,张某与宋某经口头协议,宋某将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给张某。2002年10月张某将5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宋某,宋某给张某出具收据一张并载明"今收到购房款人民币五万元整"。2004年宋某的妻子将本案所涉及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及交房款手续一并交给张某。2004年张某向该市地产交易部门交纳了33元登记费,进行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该市地产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张某首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2009年张某要求宋某配合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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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因 今年74岁的杨老汉是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居民,1976年杨老汉一家在其老宅基上建草房三间,两个儿子和他一起在该房居住。1984年,村里重新为其两个儿子分别规划了新宅基地,两个儿子先后搬出。1996年5月。杨老汉的孙子杨旭向原郾城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1999年9月土地证审验时,原郾城县政府又为杨旭换发了“郾国用(1999)1300号”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