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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西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郊村)与第三人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西村)对坐落在临城镇西郊村牛牯塘(地名)水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均主张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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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水库移民烂泥滩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胜诉.电站业主和政府移民安置机构对此反应强烈,广大移民群众也高度关注.该案原告为王明德等48户村民,原驻尖扎县康扬镇格曲村烂泥滩社,2005年搬迁到现住址--夏藏滩移民安置区(因此简称此案为水库移民烂泥滩案,王明德等48户村民为烂泥滩社移民),被告为省国土资源厅和尖扎县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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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体资格,因而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退回已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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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0,(12)
<正>昔日虽为邻居却因积怨如同仇人,今朝经调解握手言欢和睦相处。日前,在汝州市大峪乡高爻村,一起历时4年之久的土地信访积案在国土、法院两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该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王小光、王国套均为高爻村村民,系东西邻居。在2007年,原告以被告建伙墙侵占其家宅基17厘米宽6.5米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拆除侵占建筑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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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10)
<正>案例2003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州市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5333.33平方米荒地,租期20年,建汽车销售4S店。市政府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对该村包括涉案租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并已经补偿安置到位。市政府将涉案地块划拨给某公司建设拆迁安置房,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补偿未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该案历经二审,法院一致裁定,土地租赁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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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9,(11)
<正>案情2018年3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内取土3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耕种条件。张某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又在其承包地上建饭店,总计占地1025平方米。为此,国土局自行撤销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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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宜阳县人民法院欠款一案(以下简称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宜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应清偿其搬迁新址后所建法院审判庭而欠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50余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皆没上诉,判决生效后,县法院无钱履行判决。因此,市中院查封了县法院旧址办公楼,后又发出公告,将县法院旧址的两栋办公楼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此时,香港天粼(基督教)基金会通过河南省红十字会牵线,决定捐助一笔巨款,让宜阳县爱德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购买该县法院旧址及办公楼,宜阳县政府、县法院都表示了将该县法院旧址售给医院的友好意向。县法院旧址土地当年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因此围绕如何尽快合法有效、无法律风险地将县法院旧址及房屋转让给医院,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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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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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8,(12)
正案情某食品公司租赁某村办集体企业(闲置老酒厂)土地15亩建屠宰场和冷藏库,经过双方协商,由食品公司把原老酒厂院内附属物及厂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标准化屠宰场和冷藏库时。此行为被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发现,经过调查得知,老酒厂为1985年3月某村1、2、5村民组分别拿出一部分土地共同成立的,该宗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建设预留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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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2004年5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送达《应诉通知书》,要求该局在10天内必须对原告郴州市北苑酱业有限公司(原名郴州市北苑实业有限公司)状告该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要求赔偿原告开办的汝城走马铅锌矿财产直接损失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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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编号为2012-08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宗地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前。原告对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应于2013年12月1日之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足额付清了宗地全部价款,并于2013年1月29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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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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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8月,我省除部分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未获得批准外,报省审批的市级规划和全部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都得到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