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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经批准,自行占地搞建设。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一些地方在未办妥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同意(或默认)开发商占地搞建设,存在边报边用和未批先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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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开展预制板厂和加油站用地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全县有相当一部分预制板厂和加油站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中一部分是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这次清查的范围是县城规划区及各镇现有的预制板厂和加油站。对于已建成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制板厂和加油站,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对于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建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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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笔发现各地在批临时用地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将临时厂房,临时周转房,甚至还有临时饭店批准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只有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两种情形才能批准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也作为批准对象,进一步扩大了审批范围,虽有突破法律之嫌,但也符合立法精神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由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也不需要用地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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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体系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临时用地及补偿的现状,概括地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乃至政策性文件对其规定都显粗略,但在社会现实中却存在着允许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宽泛,补偿标准混乱不一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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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拟讨论的关于建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体系的范畴,既包括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包括类似于“借过”的情形,即为了取得通行权等他项权利,需要土地所有提供方便,甚至可能会因此给土地所有带来不便的情形,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架设输变电高压线形成的“高压走廊”和埋设地下通信光缆及输油(气、自来水)管道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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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和个人打着临时用地的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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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打着临时用地的名义,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从事与临时用地不相干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临时用地保障建设的初衷,而且扰乱了土地市场,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资产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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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临时用地是用地保障的重要补充,用好用足临时用地政策对广西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对如何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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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到底该如何办理,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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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单位名下办公用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拍卖处置此套办公用房时,必须执行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如何协助法院执行?本案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核查其产权来源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按核发只记载房屋权利的不动产证的方式处理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对于缺少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房屋,应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及房屋权利完整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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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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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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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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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庆 《资源导刊(河南)》2003,(1)
编辑同志: 20世纪60年代末,我县政府将一块9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划拨给某单位作为商业用地使用.该单位80年代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过,199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0月因集镇改造,这宗土地上原建的房屋需要拆除,而该单位因没有资金新建房屋,便招揽社会各界人士带资金来合作建房,所建房屋1/3归建房出资人,2/3归该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属该单位.请问,这种一方出资一方出土地的用地是否视为非法用地,该宗地是办理变更手续还是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是否要补交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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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2)
正2月10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特事特办,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土地政策,并要求各地创新运用"紧急用地""先行用地"等特殊政策,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建项目用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工作。科学保证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用地需求。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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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陶营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依法对陶营乡汝安公路边两处违法占地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面积达1444平方米。该两处违法建筑,一处位于汝安路加油站后面,以加油站做掩护,占地1344平方米,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计划建驾校临时停车场;另一处违法建筑与加油站相隔不到1000米,占地100余平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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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就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下发通知,提出三项非常时期的具体举措。一、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