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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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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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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4.
问:三年前,我经过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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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我”使用宅基地,“我”应如何处理呢?作者李文成律师给“我”的建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走权属争议调处的路子。 相似文献
7.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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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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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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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在为某村村民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张某因参加工作,全家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市定居,而老家的房屋一直空着。针对这一情况,该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该宗土地登记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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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林某以张某现有院墙侵占他家地方为由,持着自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当地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张某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着证上标注的四至边线和实际弯曲的墙面,无法判定侵权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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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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