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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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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西柳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基本农田)修建房基,并于2007年将该宗地赠予其妻弟张某。张某于2008年年初以8万元人民币卖给该村的王某,王某又于今年8月份以12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邻村村民江某。江某未经批准于今年9月份动工建住房(该宗地已调整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所在该村巡查时发现该违法占地行为,当即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2.
在本刊2010年1 2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这块有"案底"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文,讲到城市居民张某购买了村民李某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将该宗地卖给了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4.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5.
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6.
10月22日上午,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白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下乡巡查,行至马超营村时,发现了该村村民张某在自家老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便立刻上前询问.经调查,原来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拆旧房建新房.于是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工并对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某抓紧时间到土地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8.
2003年,嘉荫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兴乡联丰村村民白景臣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该村西南1.5公里处的国有土地上开荒2公顷,并非法卖给了本村村民王平。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与此同时将此事向该局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局领导明确指示,迅速查明案情,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9.
近日,安阳县韩陵乡村民卢某因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被安阳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拘留15天. 2005年12月,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该县韩陵乡前马村村民卢某在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耕地1447.6平方米建设养殖场,经现场勘测该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监察队员当即对卢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卢某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0.
3月20日,博爱县许良国土资源所在县局执法队、许良镇政府的配合下,组成60余人的联合执法队,依法对许良镇下水磨村村民贺某、冯竹园村民王某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2月18~19日,许良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下水磨村村民贺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500平方米建焦矸窑;冯竹园村民王某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在  相似文献   

11.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述 举报人王某与被举报人李某均系某村村民,多年积怨、矛盾较深.2003年12月下旬,王某写信举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围墙外的自留地上搭建小屋一间(占地10m2)用于出租.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确认举报情况属实.考虑到非法占地面积较小,又不涉及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为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该村民委员会做好李某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2004年2月下旬,王某因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答复,并在李某违法建筑仍未拆除的情况下,便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17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相似文献   

13.
1996年,某村委会未办用地手续,就占用本村土地修建预制厂,并对地面进行硬化,铺成了水泥地面。2005年,村民王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承包了该预制厂。之后,王某未进行建设行为,只是在原硬化的水泥地面上从事预制楼板生产。2007年,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厂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14.
<正>案情2018年3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内取土3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耕种条件。张某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又在其承包地上建饭店,总计占地1025平方米。为此,国土局自行撤销了原  相似文献   

15.
2008年2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自家的耕地上擅自用混凝土和砖块修建养殖场,硬化了水泥地面并建房屋两间,300多平方米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被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在对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6.
正案例1998年某县政府大力提倡兴办乡镇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某行政村将10亩机动地出租给王某建人造板厂,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每亩400元,期限20年。2015年王某人造板厂倒闭,法院对该厂的生产设备进行拍卖,竞买人张某买下生产设备后又与该行政村以每年每亩800元、期限10年签订协议,继续加工人造板材。张某于2016年在原有厂房已硬化地面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了硬化面积,把板厂改建成驾校。2007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宗地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目前,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7.
【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相似文献   

18.
近日,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土管所原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私自批划宅基地和非法购置土地证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 2003年6月,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调查。发现四所楼镇土管所原所长王某购置假土地证80本,私自套印“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在该镇大青岗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30本(含换证),擅自乱划宅基地20处,每处以1600元~3000元不等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非法获利4.2万元。 经司法机关缜密侦查,认定王某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通许县公安局已对王某依法刑…  相似文献   

19.
案例 2009年12月,豫西北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得知,辖区内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村民安置住宅楼.经查,2007年,该村委会曾向"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但没有得到批复.  相似文献   

20.
2008年2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自家的耕地上撞自用混凝土和砖块修建养殖场,硬化了水泥地面并建房屋两间,300多平方米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被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在对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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