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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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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是加大拖欠出让金的追缴力度。明确缴纳标准、明确缴纳时间,明确缴纳方式,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联动管理,共同约束用地单位。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采取收取滞纳金、暂停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停办有关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二是分类别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因产业结构布局、规划调整而引起的,工业用地闲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供应。对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闲置的划拨土地,由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信息库。以建设用地批后监测系统为平台,结合定期现场巡查,及时补充更新信息库内容,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宗地供应后的使用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相似文献   

2.
11月11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经批准将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且闲置土地二年以上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依照该通知,闲置土地自确认之日起,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政府可收购储备,  相似文献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确定了各类城市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价格,这标志着工业用地作为主要用地类型,被纳入市场配置范畴。然而,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管理上引发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做出应对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两条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8月1日起实行。此次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新规定正式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除常规的经营性用地外,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均须执行招拍挂制度。对不能准确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相似文献   

5.
《浙江国土资源》2007,(1):23-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件的重要配套件之一。《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从八方面作出政策规定:一是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是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三是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闲置土地处置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因企业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采取两种非常严厉处置措施,分别是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闲置土地严格按这两项规定进行处置,将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轻则"元气大伤",重则"倾家荡产"。  相似文献   

7.
日前,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实施之前,不得低于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相似文献   

8.
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经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办法》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9.
《浙江国土资源》2007,(2):61-62
2005年,南湖区、桐乡市、嘉善县、海宁市、港区先后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试点工作并获得成功,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积累了工作经验。国发[2006]31号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迅即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各地执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如果满两年仍然没有动工开发的土地,将可能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这个《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办法》中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相似文献   

11.
<正>近日,沁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51公顷(97.7亩),这是今年年初以来该市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取得的成效。2012年,河南省赢硕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沁阳市太行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东西角,城市规划区内近1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为工业用地。在利用了3.33公顷土地之后,由于诸多方面原因致使6.51公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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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案件分析:一、如何看待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201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甲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10亩土地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在出租合同中约定,该地块用于物流。乙公司随即对该地块进行了建设并投入物流经营。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查明,甲公司该出租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不能作为仓储用途,乙公司对此情况也知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出租的现象  相似文献   

13.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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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盘活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了经济较快平稳发展。该区的主要做法是: (1)向“闲置”要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处置闲置地政策措施。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和闲置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公开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盘活闲置土地,使好项目有地可用,老项目集约用地。如胜滨石油机械公司是一家2003年上半年落户的企业,落户最早,由于资金等各方面的因素,项目开发进展缓慢,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经协议和根据有关政策,对其闲置部分进行收回,并安置另一家企业——六合隆达饲料有限公司,从而使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利用。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通过这种方式滨城区共盘活闲置土地80公顷。  相似文献   

15.
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和逾期未开发的土地,将一律收回并重新拍卖。这是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近日原则批准的《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所规定的。  相似文献   

16.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 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17.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源头问题,主要在于供地方式没有相应转变,供地方式一天不转变,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大趋势就一天不会改变。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际上是卖地方式),已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再不解决,中央将土地作为参予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将无法落实,土地的资源将被短期行为消耗枯竭。众所周知,作为经济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利益驱动是永恒的动力,物权及相关的维权意识是永远的法宝,一宗地只要供出去,  相似文献   

18.
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范》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这是国土资源部首次以《规范》的形式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必将对今后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有哪些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20.
《国土资源》2007,(10):59-59
近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出台,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39号令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什么关系,赋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哪些新规定,将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产生哪些影响,就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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