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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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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管理法》一改以往私宅地使用权在旧城改建中,无偿收回的“公论”,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适当补偿”的“适当”是个什么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土地使用权人的直接利益损失,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的间接损失”。于是,私宅地使用权人从追求最大补偿目的出发,要求按土地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而城  相似文献   

2.
在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路面拓宽改造时,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拓宽路面总宽度,并扩大收回拓宽路面占用以外的居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条文中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应该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3.
为加快闲置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步伐,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桐乡市结合本市实际,于9月1日制定了《桐乡市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闲置工业用地的具体内容并规定了处置程序。《意见》还规定了处置办法。一是对出让合同生效日起已满二年,整个出让宗地全部被闲置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对出让合同生效日起已满二年,虽已动工建设但仍有部分土地被闲置,且被闲置土地符合重新安排项目独立建设条件的,收回被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4.
一是加大拖欠出让金的追缴力度。明确缴纳标准、明确缴纳时间,明确缴纳方式,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联动管理,共同约束用地单位。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采取收取滞纳金、暂停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停办有关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二是分类别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因产业结构布局、规划调整而引起的,工业用地闲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供应。对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闲置的划拨土地,由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信息库。以建设用地批后监测系统为平台,结合定期现场巡查,及时补充更新信息库内容,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宗地供应后的使用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相似文献   

5.
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两条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8月1日起实行。此次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新规定正式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除常规的经营性用地外,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均须执行招拍挂制度。对不能准确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几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这里有一句话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句话的理解需要认真正确地对待,避免发生许多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相似文献   

7.
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的修订,难免有些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国家没有明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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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11.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源头问题,主要在于供地方式没有相应转变,供地方式一天不转变,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大趋势就一天不会改变。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际上是卖地方式),已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再不解决,中央将土地作为参予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将无法落实,土地的资源将被短期行为消耗枯竭。众所周知,作为经济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利益驱动是永恒的动力,物权及相关的维权意识是永远的法宝,一宗地只要供出去,  相似文献   

12.
近日,湖南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办法》从土地储备范围、资金管理、土地供应、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土地储备工作作出了严格界定。《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相似文献   

13.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相似文献   

14.
青岛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局推行精细化管理,催生优质、高效、全能型服务。一是在工作机制上求精细。在深入调研、广征意见的基础上,以城阳区政府名义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土地使用权改革意见》、《城阳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城阳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规定,建立起了土地收储供“三个一”机制,即“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储水、一个龙头放水”,保证了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从源头上使“招拍挂”运作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6年以来,通过收购改制企业零散土地,盘活旧村址用地,整合闲置、抵押土地等措施,畅通“进水”渠道,扩容“蓄水”池子,严把“放水”闸门,使土地储备保有量达到232公顷。  相似文献   

15.
闲置土地处置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因企业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采取两种非常严厉处置措施,分别是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闲置土地严格按这两项规定进行处置,将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轻则"元气大伤",重则"倾家荡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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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 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4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2]15号文关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贷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规定,直接判定市政府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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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8.
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可以促进使用权人及时利用土地。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较多,其中以拆迁补偿问题最为突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收储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拆迁调整而来。因此在城市拆迁中必须充分考虑级差地租对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屋的影响,及时制定合法又合理的拆迁管理、评估、安置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化解由于拆迁行为引起的各类矛盾。但长期以来,国土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都有相关规定,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另外,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模棱两可,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争论的焦点就由“要不要补偿”转变为“如何补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直面划拨土地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虽已实行了10余年,但土地的供应仍是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无偿无限期的行政划拨并存。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补充。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的土地供应方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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