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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前,拆违工作之所以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理解和执行出现了偏差——如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一直都是困扰国土执法人员的一道难题。实践中,存在法院拒绝受理国土部门拆违申请,导致案件无法结案的情况,部分国土执法人员还因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而受到检察机关的追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出现了偏差。  相似文献   
2.
在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路面拓宽改造时,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拓宽路面总宽度,并扩大收回拓宽路面占用以外的居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条文中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应该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3.
<正>在土地执法实践中,对尚未恢复的土地违法现状,有的机关自行委托评估地价,作为行政执法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此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是误把行政执法与民事案件相混,推定损失数额,此做法有悖法律。民事违法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可以核算出来,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行政行为,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法律只规定到退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不断发生检察机关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玩忽职守"和其应用解释,来追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并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特别法中对"玩忽职守"的特别规定,致使土地执法人员蒙受不同程度的冤屈。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执行中时常出现偏差,致使依法不应追责而追责,关键在于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不当,所以,刑  相似文献   
5.
<正>长期以来,对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一直存有理解和执法误区,尤其近年来,土地执法人员不断反映法院不予受理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拆除的案件,使土地案件不便结案。也因地上建筑未能拆除,有的土地执法人员或主管人员还无端受到检察机关追究,究其原因,是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偏差造成的。违法建筑分规划区内、外两种,但绝大数在规划区内。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划区是指城乡规划区,即"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  相似文献   
6.
<正>城市国有土地是单一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多种来源土地并存的综合区域,1982年修改的《宪法》把这一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规定为国有,即没有集体土地的存在。实践中对其理解和管理很不到位。城市国有土地在管理上与法理上存在不一致,究其原因,是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也是法制观念淡薄的体现,致使以文件取代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依法管理城市国有土地呢?现将法律规定和历史状况梳理如下,供大家研讨。  相似文献   
7.
<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的三种情形,这一法则是针对本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的实施而设定。如何将这三种情形处罚到位,这是土地执法长期以来不断面临的问题。有的监督机关对此也未能依法正确理解,致使对土地执法人员不断发生不当的责任追究。根据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实现交还土地,首先是当事人自拆或处置地上建筑物后,不再占用土地,或者是依法没收或拆除后归还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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