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转让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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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红梅,张晓军.浅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转让行为的认定[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5(6):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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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红梅 张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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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地理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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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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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权 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定 1988年 市场分配 生产要素 经济发展 侵占 组织 宪法 买卖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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