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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转让行为的认定
引用本文:赵红梅,张晓军.浅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转让行为的认定[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5(6):41-41.
作者姓名:赵红梅  张晓军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地理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
摘    要: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定  1988年  市场分配  生产要素  经济发展  侵占  组织  宪法  买卖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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