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8 毫秒
1.
资讯直通车     
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拆建占耕地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表示,要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大拆大建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的发生。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代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全面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所需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制。国土资源部指出,要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  相似文献   

2.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重点处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制度规定。《通知》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各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渐尖锐。表现在土地征用上,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征地范围越来越宽,补偿标准偏低,因征地引发的信访件居高不下等。这一切说明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征地制度尽快进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区分征地目的和坚持政府统一征地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区分征地目的为公益性用途和经营性用途,一方面能很好地与法律相衔接;另一方面也能与实际相统一。公益性用途,如道路、国防、教育、…  相似文献   

4.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的新乡市,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宗旨,在补偿费使用管理、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相似文献   

5.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征地制度中关于征地有三个名词,即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购,我国台湾省一般用“土地征收”,西方一些国家一般用“土地征购”。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长时间一直用“土地征用”一词,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其实土地征用的叫法不够严谨,土地征收的表达更为合适。征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是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被征地者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或消灭,而土地征用中的“用”字只涉及“使用”或“用途”,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变化。土地征用似乎用于国家征用临时用地…  相似文献   

6.
前不久,随着拍卖师的槌音落定,在位于新密市西区黄金地段的一宗国有土地,以每平方米545元(每亩36.35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这一价格也成为该市历史上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天价”。“天价”落地之喜,也让人们看到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效。 其一,政府垄断初见成效。早在9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求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垄断,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政府垄断举步维艰。而分散征地、多头开发经营、无偿、低偿使用土地现象却屡屡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好的经济项目建设无地可用;另一方面由于自发协议征地,出现被征地单位…  相似文献   

7.
杭州市政府日前对外公布了市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凡是2009年1月1日后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一律执行新标准。2002年至2008年底实行的原标准规定,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四项费用组成,并在征地补偿时以“打包”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而新标准规定,征地区片价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相似文献   

8.
《国土资源》2011,(7):3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重点处理与《国有土地上房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地称“征地”为一种政府行为。依笔之见.应把“征地”定位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或是一种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法律行为”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有:  相似文献   

10.
近日,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