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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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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2002年6月10日接群众举报,周口市公路局二处,在周口市交通路中段南侧,未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私自在原行政划拨的办公用地上占地1700平方米,建底商住宅楼一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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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及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国土地征用权的规范结构包括三个部分:土地征用权的适用对象、土地征用权的运行条件、土地征用权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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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政策法规是密不可分的,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是我们开展工作、处理事务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正确运用这些政策法规,可以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很大程度上方便我们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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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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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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