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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湿地,在日本,一般被称为"干潟",对日本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鉴于日本滨海湿地消失速度极快,日本十分重视保护滨海湿地。以《拉姆萨尔公约》为依据,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干潟、浅海域的决议及劝告书。近几年日本国内正热烈讨论制定"湿地保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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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滨海湿地保护立法,经历了由"湿地开发期"至"政策转变期"再到"湿地保护期"3个时期的变迁。在朝野争论与各方利益博弈中日益受到保护的滨海湿地,亦通过韩国不断完善的立法得到保障。从韩国滨海湿地保护立法中寻求有益启示,我国的相关立法应考虑明确滨海湿地的法律定义及地位,确立滨海湿地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滨海湿地保护的基本制度,重视滨海湿地管理的地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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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大堡礁独特的生态系统,澳大利亚制定多部法案,启动"大堡礁滨海湿地保护项目"。健全的多功能分区保护制度、可操作性较强的环境管理费征收制度和独具特色的船舶管理措施,已成为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中的亮点。2012年6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计划建成全球最大的海洋保护区,这是进一步加强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的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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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 《海洋与海岸带开发》2008,(5):38-41
海域的价值已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所谓海域价值,是指海域所具有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各种属性。整体的海域价值可分解为政治价值、军事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等多个方面。海域价值的体现与实现是由人来完成的,这一进程取决于人们的认识程度和科技发展水平。人类在开发利用海域时,应当尊重海域价值的历史性,根据海域价值形成的历史规律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并注意海域开发利用的“度”,使海域的价值既充分又合理地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