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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公益损害求偿,应得到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监督。《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解决了我国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索赔程序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表明,不仅"法律规定的机关"具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权,适格的社会组织亦可作为替补原告提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可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相似文献   
2.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出《关于开展 2010 北海区海岛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响应国家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近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开展了历时3个月的海岛联合执法行动,派出执法人员192人次、车辆45台次,登检、巡视山东辖区的7个特殊用途海岛及长岛县10个有居民海岛、23个无居民海岛。  相似文献   
3.
受到全球高度重视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为海商法提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的推动力。环境时代的海商法在法律生态化理念的引领下,更新立法指导思想,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海商海事法律制度中,确保海商法、海事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措施不违背海洋生态环境的原理,容纳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海商法朝着与环境友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改革。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溢油执法监管能力、监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着监管机制不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且监管机制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亟待加强。有鉴于此,应当健全和实施从油田的建设审批、生产开发到溢油事故等全过程的严格监督管理和控制制度,全面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对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及工程监督管理,并突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5.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出<关于开展2010北海区海岛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响应国家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近期,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开展了历时3个月的海岛联合执法行动,派出执法人员192人次、车辆45台次,登检、巡视山东辖区的7个特殊用途海岛及长岛县10个有居民海岛、23个无居民海岛.接到上级指示后,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将海岛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提上工作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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