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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厦门市的地方经验为例,探讨征地拆迁城市化过程的土地产权重构。相对于产权经济学派以“南海模式”为范例主张土地制度改革应根本地给与农地完全的转让权,“厦门模式”进行的是对现存征地城市化制度的“修补”,在地方政策界定被征地农村享有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所谓的“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涉及地方政府和农村间、村和村间、集体和农民间的土地资源和土地权利的分配,以农村人口数而非征地面积为基数、量化为股权、和不完全处置权的权利制度,具有沿袭农村社会平均主义和成员权的社会凝聚意义;对于已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攫取级差地租、具有实质“地主”身份的集体和农民,则在转移土地权利的同时,具有福利再分配的意义。亦即,在地方政府和农村农民之间,市场并不是“厦门模式”的主要规则。“南海模式”和“厦门模式”不同的土地权利界定方式,何者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目前尚难定论,有待实践和理论继续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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