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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架划界一直存在"等距离划界"与"公平划界"之争,"等距离划界"规定在《大陆架公约》中,"公平划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基于国际法上条约效力的相对性,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只能以公平划界原则作为划界的法律依据。在划界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划界的法律原则与划界方法的性质,将大陆架划界中涉及的自然延伸、公平划界、等距离划界分别纳入定义、法律原则和技术方法三个层面予以定性考察,从而揭示日本意欲将"等距离划界"方法上升至国际法层面的真实目的。  相似文献   
2.
领土主权,在满足国际法的程序与实体要件的前提下形成。领土主权分为原始主权和继受主权,没有原始主权的终结即无从产生继受主权。早期国际法承认"发现"即产生完整的领土主权,而现代国际法则要求新领土主权的产生必须满足"发现—占领"原则。中国依据上述原则取得钓鱼岛群岛的领土主权且具有定局性。通过对中国钓鱼岛群岛领土主权的定局性进行探讨,有利于理解与维护中国相关争议区域的领土主权,并对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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