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价值损失的开发用海生态补偿标准的演变与实施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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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林华,陈尚,夏涛.基于生态价值损失的开发用海生态补偿标准的演变与实施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34(Z2):108-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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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林华 陈尚 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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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生态研究中心;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生态研究中心;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生态研究中心;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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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YFC0503401,2016YFC0503606,2016YFC0503607,2016YFC050350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62DA049);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项目(CAMAZD201712);国家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01505001);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项目(SDGPPS2014D(270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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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因开发利用海洋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价值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进行的资金补偿。文章介绍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新旧标准的演变过程,对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征收的经济效率。结果表明,按照旧标准,只考虑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补偿,每公顷用海所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为8.143 3万元;按照新标准,考虑对经济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的补偿,每公顷用海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为12.043 9万元,比旧标准提高了48%。补偿标准提高,虽然增加了企业的用海成本,但还只是补偿了企业用海所造成生态损失的1/4左右,还有3/4的生态损失没有要求企业补偿,需要国家财政增加生态修复投入。山东用海生态损失补偿政策的实施,很好地发挥了环境经济政策的效果;企业主动缩减围填海等用海面积,采用环境友好的用海方式,既节约了企业用海成本,又减轻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耗。在全国推广山东的开发用海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高效用海,助力海洋产业绿色转型,体现生态文明入宪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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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洋生态价值损失 生态补偿 生态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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