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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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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某县组织了一份城市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其中包括一宗2公顷耕地的征转。2009年6月,省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和征收。2009年6月,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7月该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但此次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标准低为由不同意征地。为了能够和谐征地,县政府没有实施强行征地。2010年,某企业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联营协议,县政府为该企业颁发了这2公顷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该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这宗地的国有土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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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预留部分建设用地进行安置,这是土地征用安置的一条有效途径,在不少地方发挥了其积极作用。它不仅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生存发展的空间,而且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长远的保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受眼前利益的驱使或者认为管理预留发展用地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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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安徽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该省要求,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调整后全省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337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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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不仅是对征地的补偿,更是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有利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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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日前,该市举行了首次征地听证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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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国 《资源导刊(河南)》2013,(1)
案例
2008年,某县组织了一份城市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其中包括一宗2公顷耕地的征转.2009年6月,省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和征收.2009年6月,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7月该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但此次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标准低为由不同意征地.为了能够和谐征地,县政府没有实施强行征地.2010年,某企业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联营协议,县政府为该企业颁发了这2公顷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该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这宗地的国有土地手续.
分析
对于该企业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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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保证了基础设施和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广大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这些被征地农民,采用什么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安置他们,使其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既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推进。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即将安置补助费直接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用于其自主支配、自谋职业。据调查,石家庄、哈尔滨、合肥、兰州、南宁等省会城市货币安置占100%;随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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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江苏省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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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某县在实施一个省重点项目征地过程中,因对在校大(中)专生及已毕业仍在农村务农的人员,能否享受征地安置补偿问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争议较大,影响了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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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涛 《资源导刊(河南)》2006,(10)
近几年,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保证了基础设施和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广大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这些被征地农民,采用什么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安置他们,使其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既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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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大量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同时由于从事农业的收益远低于工商业和对巨额征地补偿的超值期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高,反倒在利益驱使下,愿意把承包的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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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 《浙江国土资源》2007,(10):16-16
9月27日至28日,浙江省首次征地办公室主任会议在杭州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着如何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对征地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破解征地难、拆迁难问题,切实提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的主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杭州、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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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规和政策,把法规和政策交给群众。二是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征地程序,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全过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偿安置费用,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发放档案,监督村集体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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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是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它主要考虑到由于土地补偿评估技术的不完善、物价因素以及大多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弱质性,故采用这种实物补偿的方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有着长远保障.其本质是鉴于我国法律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体现.通过留地这种方式,在征地时给被征地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让其按规划开发,被征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充分体现出来.这块地实质上是原农村集体农用地,只不过是通过留地的方式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留地的实质就是通过留用土地从实物上提高征地补偿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