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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留地安置是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它主要考虑到由于土地补偿评估技术的不完善、物价因素以及大多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弱质性,故采用这种实物补偿的方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有着长远保障。其本质是鉴于我国法律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体现。通过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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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保证了基础设施和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广大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这些被征地农民,采用什么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安置他们,使其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既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推进。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即将安置补助费直接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用于其自主支配、自谋职业。据调查,石家庄、哈尔滨、合肥、兰州、南宁等省会城市货币安置占100%;随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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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是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它主要考虑到由于土地补偿评估技术的不完善、物价因素以及大多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弱质性,故采用这种实物补偿的方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有着长远保障.其本质是鉴于我国法律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体现.通过留地这种方式,在征地时给被征地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让其按规划开发,被征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充分体现出来.这块地实质上是原农村集体农用地,只不过是通过留地的方式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留地的实质就是通过留用土地从实物上提高征地补偿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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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调节政府、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多方面利益的复杂工程,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试点实践,各方经济关系得到了一定调整,逐步突破了现行的征地制度框架,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实惠,但笔者认为仅仅提高补偿安置标准还远远不够,必须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从制度设立上优先保障农民利益,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征地困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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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余杭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在全区范围内展开。政府在支付征地补偿费、通过参保养老安置被征地农民等的同时,努力开辟多种途径解决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发展村级集体组织的经济。在此背景下,村级留用地政策作为一种新型的征地安置途径应运而生,并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热议。余杭区村级留用地政策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加快征地拆迁和项目推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挥了较大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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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在2008年第1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2010年,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牵头下,全省各地对实施近两年时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标准又做了进一步调整,经省政府批复后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区片价是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费用核算的标准。它既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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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4,(11)
<正>(2014年9月10日)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规定,有序推进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较好地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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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规和政策,把法规和政策交给群众。二是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征地程序,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全过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偿安置费用,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发放档案,监督村集体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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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在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时,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县政府是实施征地的责任主体,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负总责每年,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统筹协调、区分缓急的原则,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能力、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实际财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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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涛 《资源导刊(河南)》2006,(10)
近几年,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保证了基础设施和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广大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这些被征地农民,采用什么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安置他们,使其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既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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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绥化市被国家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土地资源配置的征地规律,努力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在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的同时,合理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达到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被征地农民三满意。他们的主要作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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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要求,应当尽快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中形成诉求表达和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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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的困境(一)法定征地补偿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可以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一次性补偿只能暂时缓解农民的生活之忧,难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有的地方政府执行的补偿标准低,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就更令他们无所适从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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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确保其长远生计,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心和关注的课题。近年来,杭州市积极推进留用地安置制度,通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受到各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的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