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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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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2.
土地抵押权是以土地使用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抵押权即终止。如果抵押人恶意利用这一规则,善意抵押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市场秩序将陷入混乱。为此,提出了对善意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3.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源头问题,主要在于供地方式没有相应转变,供地方式一天不转变,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大趋势就一天不会改变。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际上是卖地方式),已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再不解决,中央将土地作为参予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将无法落实,土地的资源将被短期行为消耗枯竭。众所周知,作为经济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利益驱动是永恒的动力,物权及相关的维权意识是永远的法宝,一宗地只要供出去,  相似文献   

4.
土地使用权按地上建筑情况可分三类:一是地上建筑领有合法产权证(房产证)的;二是地上建筑已经竣工并通过国土部门土地复合验收但地上建筑因故未领取房产证或地上建筑已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叫做正式证(以下简称正式证);  相似文献   

5.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主要依据的文件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两个文件。由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因此,绝大部分的改制企业选择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6.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片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对于城市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8.
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的修订,难免有些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国家没有明  相似文献   

9.
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于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引起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屡见报端。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闲置土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出发,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收益权能因为要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交纳地租,因而是不充分的.在处分权能上,可依法出租、抵押,也可在不改变用途条件下,依法转让使用权,因其终极处分权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手中,所以也是不充分的.当使用权主体未按合同使用土地或越权处分使用权时,所有权主体可以行使终极处分权,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一是加大拖欠出让金的追缴力度。明确缴纳标准、明确缴纳时间,明确缴纳方式,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联动管理,共同约束用地单位。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采取收取滞纳金、暂停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停办有关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二是分类别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因产业结构布局、规划调整而引起的,工业用地闲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供应。对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闲置的划拨土地,由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信息库。以建设用地批后监测系统为平台,结合定期现场巡查,及时补充更新信息库内容,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宗地供应后的使用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相似文献   

12.
正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到底该如何办理,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为加快闲置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步伐,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桐乡市结合本市实际,于9月1日制定了《桐乡市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闲置工业用地的具体内容并规定了处置程序。《意见》还规定了处置办法。一是对出让合同生效日起已满二年,整个出让宗地全部被闲置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对出让合同生效日起已满二年,虽已动工建设但仍有部分土地被闲置,且被闲置土地符合重新安排项目独立建设条件的,收回被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相关税费的征收征管工作,近日,锦州市国土局、锦州市地税局、锦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制订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和分工协作,严格执行“先税后征”政策,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无论何种经营方式,对纳税人无土地使用权证的,税收管理人员要告知经营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到国土部门开据《土地情况证明(回单)》。  相似文献   

15.
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可以促进使用权人及时利用土地。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某居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该居民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改决定。该居民诉讼理由是:(1)市国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划拨给某市运输实业总公司建设新车站,而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假设车站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企业营利目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确定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近日,湖南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办法》从土地储备范围、资金管理、土地供应、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土地储备工作作出了严格界定。《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相似文献   

18.
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9.
信息视点     
《浙江国土资源》2006,(9):28-29
国土部:5年内土地调查登记覆盖率达95%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到2005年末,国有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3493万本,覆盖率达到85%: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6451万本,覆盖率达到73%,集体土地所有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覆盖率达到51%;累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12.3万起。全国已经有817个县(区、市)建成了地籍信息系统。在“十一五”期间,国土部等有关部门将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建立土地统一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土地数据,建立城乡一体化、四级(国家、省、市、县)联网互通的土地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95%。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相似文献   

20.
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主要问题之一。因各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注册的时间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亦不一致,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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