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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作为油污损害的一部分得到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认可,使合理环境恢复措施的费用得到油污公约赔偿体系的保障。但这一赔偿本身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突显了油污公约体系下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2.
"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审判决结果不能够恢复已经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生态损害的自身特点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应该是预防,民事赔偿的补偿性与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不符合.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以严厉的生态非补偿责任作为保障.但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刑事法律责任必不可缺.鉴于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设立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结果不能够恢复已经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生态损害的自身特点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应该是预防,民事赔偿的补偿性与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不符合。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以严厉的生态非补偿责任作为保障。但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刑事法律责任必不可缺。鉴于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设立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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