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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我国关于海洋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法律体系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通过概括总结相关国际公约和指南文件的主要内容,对包括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等在内的我国海洋油气生产设施弃置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海洋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规范的法律效力、建立系统独立的海洋油气生产设施弃置法律体系和将管理范畴扩展至全部海洋油气生产设施的启示和建议,为完善我国海洋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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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阈值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中的关键因子,其确定是当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方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超载阈值的定义和内涵,结合国内外研究进展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分析目前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采用的超载阈值确定方法及潜在的问题。试行方法主要是从海洋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的合规性,以及指标多年变化情况确定超载阈值,对资源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协调考虑较少,评价方法的创新性以及评价结果的管理效能还较弱。本文还从海洋资源环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分析视角,探索构建区域差异性指标体系和更具科学性及管理适用性的超载阈值确定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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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问题凸显的背景下,为完善我国相关技术要求,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撑,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文章综述国内外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限定性技术要求,并提出启示和建议。结果表明:全球范围涉及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限定性技术要求的文件主要包括国际海事组织《指南和标准》和《辛特拉宣言》,技术要求集中在海上设施原地弃置的条件、全部拆除设施的深度、留置设施的水深以及海底管道弃置规范等方面;英国、马来西亚、美国和泰国等典型国家分别以上述国际公约、专项指南和本国技术指南为主要框架制定相关技术要求,以保障通航安全、防止对其他用海和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等;我国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限定性技术要求主要针对平台、钢质固定平台、井口、浮式装置、系泊系统、连接管缆和水下生产系统等方面,但存在技术要求原则化和碎片化、法律效力较低以及类型覆盖不全面等问题;通过归纳和比较,未来我国应加快制定相关国家标准、与国际公约和专项指南有效衔接、完善海底管道弃置技术要求以及对不同海域实施分类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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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沉积物中硫化物对镉的生物可利用性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镉是水环境中主要的金属污染物质,趋向于在沉积物中富集,对底栖生物造成潜在的威胁,并且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人体的健康.已经证明,作为沉积物中两大主要污染物的有机物和金属,有机碳是控制沉积物中非离子态有机化合物生物可利用性的主要因子[1],因此利用有机碳归一化方法判断沉积物是否受到有机物污染成为可能,而沉积物中金属的毒性或它的生物可利用性会受到诸如生物、物理和化学因子的影响,其中沉积物的部分化学组成会影响金属在固相与间隙水之间的分配,从而成为控制金属生物可利用性的关键因子[2,3].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