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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曾经经历了三次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的土地制度改造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改造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结果使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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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直接导致了相应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亟须修改,并将对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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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与"三权分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由此可见,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而非所有权主体),是一个典型代理机制下的执行主体。由于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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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怎样进行补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和补偿的概念.新修正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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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并生效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配套的土地法规也应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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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1)
正回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或许对其未来的改革取向认识有所帮助。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段表述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热议。然则,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未来究竟会如何变革?我们需要回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或许才能对其未来的改革取向获得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首先,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并非自始就实行集体所有制。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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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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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耕地总量不减少”。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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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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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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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国家征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公共利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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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