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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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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  相似文献   

2.
案件原因某乡镇税务所因办公需要,于1976年同当地某生产队达成协议,占用该生产队土地建办公场所,并于同年8月份签订了合同书。由于机构改革,该税务所于1996年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撤销,业务归并到中心分局。被占地村民组以1976年占用土地时未给补偿为由,曾多次找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要求给予补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给被占地村民组进行了补偿。  相似文献   

3.
正一、案例回顾2017年2月,H市J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H市X工程等148个项目补偿人的复函》,确定案涉Y工程项目的补偿人。2017年3月,补偿人编制《Y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报H市国土资源局J区分局(下文简称J区分局)审核,并提交确定补偿人批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勘测定界成果、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综合整治方案、动迁委托协议书等材料。J区分局对上述初步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4.
正2013年12月,某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规定,与某村及监管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占用某村集体耕地约8亩,作为该企业建设项目临时道路使用。协议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该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2015年8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  相似文献   

5.
“2020年以来,我们共对16个批次、2100余亩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征地新流程,与乡(镇)、村、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受益群众达4万人,真正做到了群众安心、群众满意。”近日,谈起土地征收工作,获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2003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州市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5333.33平方米荒地,租期20年,建汽车销售4S店。市政府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对该村包括涉案租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并已经补偿安置到位。市政府将涉案地块划拨给某公司建设拆迁安置房,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补偿未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该案历经二审,法院一致裁定,土地租赁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7.
灵宝市阳店镇东南方境内荒山连绵。2002年2、3月份大王镇韩家村四组将一处名叫核桃岔的地方的少量耕地及荒地承包给本组村民张胜章(承包费5万元,承包期100年),张胜章植树70余万棵。阳店镇林场及阳店岘山村委认为大王镇韩家村四组侵占其土地进行发包,由此而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阳店镇岘山村提出:该争议区1069亩土地,在岘山村界范围内,应属于该村管辖,并提供翟茂军等4人的证言及其村民在周边各自然村1953年土地证18份、土地详查图、区域地形图等证明材料。阳店镇林场提出争议区内有500余亩地在林场管辖区内,并提供黄文虎等人的证言材料及土…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某市政府1993年批准甲公司将其拥有的20亩土地以宅基地形式分户转让,并下发批复函。2000年,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开发上述土地中第56号地块,赵某支付2.3万元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合同签订后,赵某向甲公司支付了2万元;同年底,甲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2001年,甲公司因无法偿付某借款,  相似文献   

9.
日前,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县气象局非法占地建办公楼一案申请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处罚款19.74万元。这是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同级别单位非法占地第一案。2005年6月,修武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县气象局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办公楼。执法监察人员当即对气象局下达了《制止违反土地法律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了解,2005年5月28日,修武县气象局与该县城关镇东关村委会私自签订用地协议书,以每亩2.5万元的价格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4.8亩建办公楼。这种行为严重违…  相似文献   

10.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安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影响征地补偿的安置问题以宁波市鄞州区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按区片综合价,最高只有每亩4.6万元,最低每亩3.1万元;按国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一般最高每亩8万多元,最低每亩2万多。该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安置人口计算,而一般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最多不会超过3万,最少只有1万左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带来了补偿安置困难。  相似文献   

11.
<正>案例2009年,S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建商住楼。S市国土资源局Y分局于2010年5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多次催交,该实业公司仍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S市人民检察院向S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12.
案例简介: 2003年5月3日南海公司(国有企业)与海亿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南海公司门口,用地面积为3890平方米的江城大厦(综合商住楼);南海公司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即南海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6906的划拨用地一块),海亿公司负责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拥有大厦的使用权与销售权;海亿公司分4次支付南海公司税后利润1000万元,并补偿南海公司进行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报建、部分房屋拆迁等前期发生费用350万元.  相似文献   

13.
案例简介: 1997年4月5日,同大有限责任公司与A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并取得了.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付定金100万元,履行合同的定金抵作出让金.同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10日未全部支付的,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相似文献   

14.
案例2019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租赁B村21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经调查,该地类型为园地,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张某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疑点本案中,该自然资源分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15.
案件原由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B公司持同样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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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杜桥分局成立于1998年9月,下辖8个办事处、4个社区、123个行政村,总面积186平方公里,人口20.3万,人均耕地0.37亩。该分局现有在编干部职工17人、合同制临时工11人,其中党员18人。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组织,下设五个办公室、一个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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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城际轻轨铁路建设工程涉及区域内集体土地192亩的征收和108户房屋附着物动迁工作。抚顺市国土局顺城分局担负顺城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动迁作价安置补偿工作。工程用地项目时间紧,征地动迁工作难度大。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用地,顺城分局工作人员,以大局为重,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深入到各住户家中,宣传动迁政策,认真测量土地和地上房屋附着物面积,依法进行作价,与动迁户签订动迁协议,合理安置补偿。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简介:A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修路工程款80.472万元,1994年10月27日,A县人民政府决定给城东公司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1995年12月,A县土地管理局给城东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相似文献   

19.
案件原由 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20.
2006年5月20日,王某(乙方)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甲方)签订"征荒坡协议"约定:"……乙方征用甲方坡地及土地总费用为3万元.乙方必须将征地款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当地邻里关系,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商解决.本次乙方征用甲方坡地为一次性买断,乙方拥有征用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在征用的坡地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建设.……"2010年1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原买来的黄湾村河边组公路边一块地皮转让给杨某,转让价24.3万元;合同签订时交款10万元,剩余款待地皮挖好后交清;王某负责处理村组纠纷和河边道路不让过车事情;杨某负责处理土地和公路交费事情;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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